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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VEQC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

稿件来源:CVEQC 职业培训工作系统  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12-07-10

CVEQC 职 业 培 训 项 目 管 理 办 法

      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,提高劳动者素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第一章第八条,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,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,实行学历证书、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。

       第一章 总则

      第一条 为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,加强本中心职业培训项目管理,推动培训工作的有序运行,确保培训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本中心推出的具有示范性、引导性、前瞻性的职业培训项目(以下简称"CVEQC培训项目")。

  第三条 CVEQC培训项目采用面授和远程的方式进行,内容主要包括:

  (一)新职业、新技能职业培训;

  (二)师资培训;

  (三)创业培训;

  (四)岗位技能培训;

  第四条 CVEQC职业培训项目实行业务归口管理,本中心职业培训服务处和远程培训处等按照各自职能,分别负责CVEQC培训项目的综合管理。

  第五条 本中心组建CVEQC职业培训项目指导委员会,委员会下设相关项目培训专家小组,负责培训项目的研发、论证、督导、评估、协调等工作。

  第二章立项审批

  第六条 申请CVEQC培训项目的单位,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具备相应培训资质、办学条件、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,具有市场开拓管理经验。申请的项目,应充分体现行业前沿的先进技术和知识。

  第七条 在本中心各处职能范围内,对以相同培训方式开展的同一课程培训项目,原则上只与一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。

  第八条 合作单位具备本办法"第六条"规定的立项条件,可根据培训方式的不同向本中心信息和远程培训处提出合作申请,同时提供培训项目可行性报告、合作单位简介、单位法人资质证明等有效材料,接受资质审查。

  第九条 CVEQC培训项目经本中心审核后,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、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、培训教材或讲义、课时安排和培训收支预算、招生简章等资料。

  第十条 CVEQC培训项目立项后,本中心与合作单位签订《合作项目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协议书》),一年至三年合作期签。

  合作单位期满前30日内,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续签合作项目协议书或终止。

 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

  第十一条 本中心对CVEQC培训项目提供相应的推介和宣传。合作单位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开展培训过程中,应根据市场和专业需要,利用相关传媒工具进行项目的宣传。宣传材料必须经本中心审核同意。

  第十二条 CVEQC培训项目合作双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,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设办公室。

  第十三条 未经本中心批准,合作单位不得将CVEQC培训项目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,合作单位必须对培训活动进行直接全程操作。

  第十四条 为协助合作单位项目管理,方便学员查询,本中心在"中心服务网(简称:www.cveqc.net www.cveqc.com.cn )"上,设立电子信息化在线项目管理和查询服务系统。

  第十五条 CVEQC职业培训项目开设的课程应突出职业能力培养,充分反映工作岗位需求,体现科学性、先进性、实用性和有效性的特点,兼顾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,本中心有关职能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教学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。

  第十六条 合作单位举办的每期培训,须提前报本中心职能处备案,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组织培训。

  为保证培训质量,本中心建立督查巡视制度,对培训过程进行监控和现场督查,合作双方项目负责人应保持密切联系。

  第十七条 合作单位要配备与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师资力量,任课教师要经本中心认定或取得本中心颁发的《CVEQC职业培训师合格证书》。

  第十八条 合作单位要按照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,建立培训考核卷库,并制定严密的考试实施和应急方案,认真组织项目考试考核。

  第十九条 合作单位应建立实施有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,负责日常的教学评估和管理,应根据《合作项目协议书》中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,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。

  第四章证书管理

  第二十条 参加CVEQC职业培训项目学习,经考试合格的学员,本中心统一颁发《CVEQC岗位技能合格证书》。该证书可以作为培训学员就业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凭证;同时,具备了相应的专业技能或技术水平。

  第二十 合作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,按程序申请办理《CVEQC岗位技能合格证书》;本中心收齐申办证书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,审核制发放合格证书。

  第五章违约处理

  第二十 条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对合作单位提出警告,并在www.cveqc.net上进行公示:

  (一)合作单位签约后,不能在有效时间内积极开拓培训市场;

  (二)合作单位管理人员和主要办事人员更换频繁,且不能保证及时有效的沟通。

  第二十 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终止《合作项目协议书》的执行,并在www.cveqc.net网上进行公示:

  (一)未经本中心批准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开展培训活动;

    (二)未经本中心审核,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  (三)没有严格遵守《合作项目协议书》规定,有严重违规、违纪和侵权行为。

  第二十 对合作单位的警告,由本中心做出,对合作单位终止协议的执行,由本中心批准,并由本中心发文通报和公示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第二十 本暂行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 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